自2016年1月1日起,天津市、辽宁省、安徽省、福建省、厦门市和四川省实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免税政策天津市、辽宁省、安徽省、福建省、厦门市和四川省按照《财政部关于实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免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)、《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免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免税管理办法(全面推行)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)有关规定,分别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免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、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申请人备案,经审查,不予备案。天津市、辽宁省、安徽省、福建省、厦门市和四川省自2016年1月1日起,按上述公告规定实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免税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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